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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和TSP排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时是否需要对其补充监测?
发表日期:2022-05-15 14:45:13 发布人:河北众联



   根据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大气环境的相关规定“常规污染物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等。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1个点位补充不少于3天的监测数据”。参照现行的“ (HJ2.2-2018)”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中术语的相关定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CO和臭氧为基本污染物,除此以外的为其他污染物;请问:1、TSP是否属于常规污染物的范畴?2、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和TSP,如果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没有可以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请问挥发性有机物和TSP是否需要补充监测?


   您好,TSP不在六项基本污染物之中,不是基本污染物,是其它污染物;tsp和挥发性有机物均属于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根据《》规定,在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没有可引用的近3年现有监测数据时,应进行补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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