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发bifa777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最新发布!《山东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发表日期:2022-05-09 10:18:38 发布人:河北众联


山东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前 言

山东省是化工大省,化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分布广、总量大,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和《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开展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指南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山东新达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指南主要起草人:谢刚、彭岩波、谢朋、马召坤、吴彤、王勃、郑显鹏、孙希宁、徐祥功、吴德华、鞠甜甜、刘宏达、黄兴海。
山东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溴素、甲醛、氰尿酸等化工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硝酸、烧碱、纯碱、电石、乙烯、甲醇、氮肥、磷肥、钾肥、化学农药、合成橡胶等化工行业可参照使用,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及管理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GB/T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1.10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注:本指南涉及的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3.2 温室气体排放

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包括自产和外购)燃烧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和废弃物(含废水、废气和固废)处理处置过程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3 全球增温潜势(GWP)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的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度影响相关联的系数。

3.4 二氧化碳当量

在辐射强度上与某种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气体的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增温潜势值。

3.5 温室气体排放量

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简称温室气体排放量。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3.6  核算边界

与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范围。

3.7 活动数据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和热量等。

3.8 排放因子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系数。

3.9 温室气体排放绩效

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单位产品(或单位主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

3.10 燃料燃烧排放

煤、油、气等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燃烧设备(如锅炉、煅烧炉、窑炉、熔炉、内燃机等)或移动燃烧设备(厂内机动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中发生氧化燃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11 过程排放

在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3.12 净购入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

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13温室气体回收利用

建设项目产生、但又被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供给其他单位从而免于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

4 评价工作程序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期间,应同步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专章纳入环评文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核算边界确定、温室气体排放节点识别与分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评价、减污降碳措施分析、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评价结论与建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

图1 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5 评价内容

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调查相关技术资料、识别温室气体排放节点的基础上,以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绩效和论证减污降碳措施的有效性为评价重点。

5.1 政策符合性分析

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分析拟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与国家、地方和化工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国家和山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两高”项目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减量替代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规划等的相符性。

5.2 核算边界确定

新建项目以项目范围为核算边界,核算项目范围内各生产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主要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工序的所有生产设施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核算边界还应考虑现有工程边界。企业主要化工产品的核算边界,应重点以该产品的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为核算边界;多种产品共用主要生产系统或辅助生产系统时,可根据实际使用或消耗情况确定每种产品的消耗占比。

5.3 现有工程温室气体排放分析

5.3.1 现有工程调查

合理确定评价基准年,可与项目环评保持一致,也可依据评价所需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近3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1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从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以及温室气体回收利用等方面全面识别温室气体排放节点(识别方法参照附录1),核算现有工程评价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参照附录2),并核算主要产品温室气体排放绩效。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调查现有工程已采取的降碳措施。在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在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给出的燃料消耗、原辅材料消耗、电力和热力消耗、产品产量等参数为依据进行核算。

5.3.2 现状评价

改扩建项目现状评价以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绩效评价指标。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应首先以国家或省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化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水平为评价依据,在国家或省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前,以附录3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绩效Ⅱ级水平参考值为评价依据,评价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水平;既无国家或省绩效水平值,本指南也未给出绩效参考值的产品,可根据实际自行开展绩效评价。

5.4 拟建工程温室气体排放分析

5.4.1 排放节点识别与分析

在确定建设项目核算边界的基础上,参考附录1给出的温室气体源流识别图和温室气体排放节点识别分类表,全面分析识别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节点,在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给出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和排放形式。鼓励分别以建设项目核算边界和主要生产装置为单元给出温室气体平衡图。燃料燃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识别,应明确建设项目化石燃料燃烧源中的燃料种类、消费量、含碳量、低位发热量和燃烧效率等。燃料燃烧排放包括煤、油、天然气等各种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燃烧设备(如锅炉、煅烧炉、窑炉、熔炉、内燃机等)或移动燃烧设备(如厂内机动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中发生氧化燃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工艺过程温室气体排放识别,应明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业生产环节原料、辅料及其他物料种类、使用量和含碳量,明确火炬燃烧环节火炬气流量、组成及碳氧化率等参数。工艺过程排放应包括化石燃料作为原材料使用、化工生产过程化学反应、废弃物(含废水、废气和固废)处理处置、碳酸盐(如石灰石、白云石等)分解、硝酸和己二酸生产、氟化工生产等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温室气体排放识别,应明确外供量、体积分数等。电力和热力温室气体排放识别,应明确购入量、输出量、区域平均供电排放因子、蒸汽温度和压力等。

5.4.2 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

完成温室气体排放节点识别后,根据温室气体产生环节、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选定排放因子,参照附录2中的核算方法,核算建设项目及主要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单独核算并说明,但不计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建设项目还应核算降碳措施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因子优先采用实测值,不具备实测条件的,可采用附录2中的推荐值。改扩建项目应分别核算现有、在建、拟建及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等情形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变化情况,建立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三本账”。

5.4.3 温室气体排放评价

以建设项目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评价指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评价。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应首先以国家或省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化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水平为评价依据。在国家或省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前,参考附录3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绩效Ⅰ级水平值对主要产品绩效值进行评价,评价绩效水平,提出建设项目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分析减排潜力。温室气体排放绩效Ⅰ级参考值基于特定原料、产品、燃料、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等,若实际核算中出现较大偏差,应进行合理说明。附录3未给出温室气体排放绩效参考值的产品,可根据本细分行业实际,参照同类工艺现有工程绩效水平进行评价;本指南既未给出绩效参考值,也无同类工艺现有工程的产品,可根据实际自行开展绩效评价。改扩建项目还应与现有工程主要产品温室气体排放绩效值进行比较,改扩建后绩效值原则上不高于现有工程,若高于现有工程绩效值需进行合理说明。

5.5 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

从生态环境、经济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

5.5.1 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

建设项目应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分别描述降碳措施。鼓励采用清洁运输、绿氢、绿电,工艺产品优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对拟采取的措施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鼓励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17)》《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18)》《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19)》《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0)》《国家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2021)》《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2021年)》等国家和省已发布的节能降碳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若项目所使用的降碳技术在国家及地方节能、低碳等目录中,可进行简要说明。

5.5.2 污染治理措施比选

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角度,进行废气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比选。在保证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并使环境影响可接受前提下,优先选择能耗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小的污染防治措施。

5.6 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要求与监测计划

5.6.1 管理要求

编制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提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要求。新建项目应提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改扩建项目应提出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的管理要求。对于被列入全省“两高”行业和项目范围的,还应严格落实温室气体排放减量替代相关政策。

5.6.2 监测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具体监测内容、频次和记录信息可参照附录4或根据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需要自行确定,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

5.7 评价结论与建议

5.7.1 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性、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污降碳措施及可行性、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水平、排放管理及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给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5.7.2 建议

根据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节点,从能源和运输结构优化,工艺产品优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方面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 66 号——海悦天地F座16层
电话:0311-85083775 传真:0311-85616978
必发bifa777|中国有限公司
Copyright @ 必发bifa777|中国有限公司
网站制作: